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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的種類(一):依商標識別性強弱來區分

一、商標法要求商標須具有識別性,才能准予註冊。學理上,依商標設計識別性之強弱,可區分為下列數種商標[1]

(一)獨創性商標:指商標圖樣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,而非沿用既有之辭彙或事物者。此種商標之設計識別性通常最強。

商標logo設計也稱為企業標誌,是一種具體可見的傳達符號,是根據企業經營理念、文化精神、願景使命…等,將抽象的概念以視覺文字及圖像設計出來的專屬符號,以象徵企業個體的獨特性,讓企業內外的人留下深刻印象,因此是企業品牌塑造的首要工作。

一個具有創意及獨特的商標logo能有效提升企業形象及品牌的知名度。每一個企業都有她獨特的文化及經營理念,因此在商標logo設計上,我們會特別針對企業背景與要求,設計出具有創意及風格的企業標誌。我們的設計除了符合美學的原則外,更重要的是能夠切實反映企業形象,歷久不衰。

LOGO設計除了能夠強化你的品牌,也能適時的傳達品牌的理念、原則及氛圍。如何加以呈現取決於你的使用手法,但每種方式都有它的優勢與劣勢,無論最終你選擇以何種方式詮釋,它都要能夠成就你品牌更強而有力的支柱。

       

例如:「PANASONIC」、「 SONY]」指定使用於電視、收錄音機等商品。

Kodak」指定使用於軟片等商品。

(二)隨意性商標:指商標雖由現有的辭彙或事物所構成,但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全然無者。此類商標,在審查上亦具有識別性。

例如:「 APPLE」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。

「白馬」使用於磁磚、地磚等商品。

「大同」指定使用於電視、電鍋等商品。

「統一」指定使用於食品或飲料。

(三)暗示性商標:指商標圖樣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、品質、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、性質、特性、功能或目的等,但非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。蓋暗示性商標圖樣若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,則當然不能為業者所獨占,自不得准予註冊,除此之外,暗示性商標仍符合識別性之要件。暗示性商標例示如下:

甲、「快譯通」指定使用於電子字典商品。

乙、「一匙靈」指定使用於洗衣商品。

丙、566」指定使用於洗髮精商品。

丁、snow white」指定使用於洗面乳、乳霜、乳液。

(四)說明性(描述性)商標:指商標圖樣內容係在抽述商品之功能、品質、成分、性質、特性等而言,此說明性商標,因屬於商標法第23條第2項在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、品質、功用或其他說明者」,缺乏識別性,除非有取得後天識別性(第二意義)之情形外,自不得准予註冊。

二、暗示性商標與說明性商標之區辨:

至於暗示性商標與說明性商標之區別,依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規定,應審酌下列等事項判斷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是否為同業競爭者實際交易上所使用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是否為同業競爭者所必須使用,若由特定業者所專用將有礙公平競爭之虞者。



[1] 以下本文引自智慧財產局「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」,詳智財局網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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